企業債券市場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企業債券市場平穩有序運行,便利近期受疫情影響地區的市場成員開展企業債券信息披露業務,根據《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0〕第22號)有關要求,現就受疫情影響主體信息披露相關安排通知如下:
一、定期報告等存續期文件信息披露
(一)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于4月30日前披露年度報告。若受到疫情影響,年度報告(含審計報告)加蓋企業公章存在困難的,企業可先披露未蓋章文件,同時由企業和主承銷商出具說明,內容應包括無法簽章的原因,年度報告(含審計報告)是否已履行完內部流程,并承諾疫情解除后盡快披露簽章齊備的年度報告(含審計報告)。該說明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主承銷商加蓋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
企業其他文件無法加蓋公章的,參照執行。
(二)除第(一)項所列情形外,如企業無法按時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應當于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延遲披露公告,說明具體原因、已采取或擬采取的措施及其成效、預計披露時間等。企業披露前述延遲披露公告的,不代表豁免企業年度報告的信息披露義務。
(三)若受到疫情影響,主承銷商披露文件無法加蓋公章的,由主承銷商出具說明文件,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除主承銷商之外其他中介機構披露文件無法加蓋公章的,由中介機構和主承銷商披露說明文件,并由中介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字,主承銷商加蓋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說明文件內容參照第(一)項執行。
(四)擔保人及項目收益債券差額補償人參照執行。
二、工作要求
(一)信息披露主體和相關責任人應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因確受疫情影響而采取本通知方式披露的,不能豁免信息披露主體和相關責任人對文件形式合規性的保證。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信息披露發布提供服務,不代表對披露文件作出任何評價,也不表明對債券的投資風險作出任何判斷。債券投資者應當對披露信息進行獨立分析,獨立判斷債券的投資價值,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二)自疫情影響簽章正常使用的障礙消除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相關信息披露主體應補充披露簽章齊備的文件。信息披露主體和相關責任人應保證補充披露的簽章齊備的文件在格式和內容上與已披露的文件保持一致。
(三)本通知所指企業債券信息披露文件應當通過中國債券信息網進行披露。
聯系電話:
李翔宇 010-88174314
任 銘 010-88174236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2022年4月29日